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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丁秀君与周玉亮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秀君,周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丁秀君(曾用名丁秀军),男,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周玉亮,男,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秀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玉亮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玉亮因意外死亡,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