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执字第5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斌、王美荣等与董海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王美荣,董海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530-6号申请执行人张斌,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美荣,农民。被执行人董海河,个体业主。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霸执字第53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董海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账户存款18551.1元。现因被执行人董海河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海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账户存款18551.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