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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华廷春、罗显山与罗显山、金溪德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廷春,罗显山,金溪德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华廷春。被告:罗显山。被告:金溪德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华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刘志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廷春诉被告罗显山、金溪德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廷春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廷春以已经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廷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廷春负担。审判员  熊永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迎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