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某。委托代理人:周建军,昌吉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宁菊红,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殷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5)玛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建军,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宁菊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5)玛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殷某某。审 判 长 李红霞代理审判员 王 鑫代理审判员 陈学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苑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