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周大如与陈习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如,陈习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196号原告:周大如,男,194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宇,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习松,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负责人:胡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克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如与被告陈习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六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行驶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陈习松负担。审 判 员 程如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双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