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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瑞任与林华春、李耿耿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瑞任,林华春,李耿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郑瑞任。被执行人林华春。被执行人李耿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矾商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瑞任与被执行人林华春、李耿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林华春、李耿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4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林华春、李耿耿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林华春、李耿耿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东方景园8幢2单元601室和霞关镇海滨东路190-212号三单元202室房产系被执行人林华春所有,上述房产正在另案中处置,待处置后若有多余款项本案参与分配;同时发现车牌号为浙C×××××汉兰达牌小型越野客车和车牌号为浙C×××××宝马牌小型轿车系被执行人林华春所有,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扣押)上述车辆,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而无法实际查扣。现被执行人林华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耿耿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2013)温苍执民字第2458号、2458-1号、(2014)温苍执民字第947号执行裁定书、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林华春名下的房产已在另案中处置,其名下的车辆因下落不明而无法实际查扣,现被执行人林华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耿耿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瑞任发现被执行人林华春、李耿耿有财产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同审 判 员  池长该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