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刑一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商X犯诈骗罪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一终字第62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商X,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安达市笔耕中学法定代表人,住安达市笔耕中学宿舍(户籍所在地:安达市任民镇)。因本案于2013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4年4月22日被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吴雪岩,黑龙江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锡伍,黑龙江杜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商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4)让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商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鄂英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商X、辩护人吴雪岩、赵锡伍,证人殷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商X犯诈骗罪一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丹审 判 员 张 澎代理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