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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62号原告:卢某某,女,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汤志娟,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卢启艳于2015年7月14日第二次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