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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顾加成与孙中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加成,孙中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顾加成,个体户。被告孙中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加成诉被告孙中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加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顾加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加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