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吴佳垦与郑祥钢、连广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佳垦,郑祥钢,连广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吴佳垦,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大田县。被告郑祥钢,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大田县。被告连广活,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大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佳垦与被告郑祥钢、连广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先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佳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佳垦负担。审判员 杜超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碧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