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金平与东营市金泰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平,东营市金泰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潍坊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张爱书,金磊,刘晋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611号原告:王金平,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王育奇,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金泰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经济开发区海宁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张爱书,经理。被告:潍坊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以南鸢飞路以西626号。法定代表人:刘晋友,经理。被告:张爱书,男,汉族,东营市金泰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经理,现住该单位。被告:金磊,女,汉族,河口区科技局职工,现住东营市。被告:刘晋友,男,汉族,潍坊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经理,现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平与被告东营市金泰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潍坊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张爱书、金磊、刘晋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金平负担。审判员 吴光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玉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