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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5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伟苹与喻令兵、喻祥荣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伟苹,喻令兵,喻祥荣,陈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566-3号申请执行人:黄伟苹。被执行人:喻令兵。被执行人:喻祥荣。被执行人:陈林伟。原告黄伟苹与被告喻令兵、喻祥荣、陈林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33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伟苹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喻令兵、喻祥荣、陈林伟返还申请执行人黄伟苹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喻令兵、喻祥荣、陈林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于2015年6月2日作出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喻祥荣银行存款人民币42900元,按分配方案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黄伟苹2348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喻令兵、喻祥荣、陈林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3月10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后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喻令兵、喻祥荣、陈林伟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伟苹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5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张 雷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