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86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责人:王景利,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唐扬彪,经理。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执字第008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边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