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少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少民初字第15号原告张某甲,住庆云县。法定代理人文某,住庆云县,系原告之母。被告张某乙,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建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连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