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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少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少民初字第15号原告张某甲,住庆云县。法定代理人文某,住庆云县,系原告之母。被告张某乙,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建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连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