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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金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青岛第一木工机械厂、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青岛第一木工机械厂,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商初字第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负责人张勇,行长。委托代理人史明海,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春梅,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第一木工机械厂。法定代表人王德希,厂长。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徐贞敏,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军,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被告青岛第一木工机械厂、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处分权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撤回对被告青岛第一木工机械厂、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591元,减半收取2429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冷 杰代理审判员  刘昭阳代理审判员  何宜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