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连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15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连某,曾用名连某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韩伟玲,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某及其辩护人韩伟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连某驾驶皖D×××××(皖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凤淮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凤阳县西泉镇考西村“安泰集团兴安农牧”西侧路段时,与对向沈某丙无证醉酒驾驶的皖C×××××汽油机车相撞,造成沈某丙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次日,沈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连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连某主动投案,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连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连某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连某驾驶皖D×××××(皖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凤淮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凤阳县西泉镇考西村“安泰集团兴安农牧”西侧路段时,与对向沈某丙无证醉酒驾驶的皖C×××××汽油机车相撞,造成沈某丙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次日,沈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连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连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9月6日14时15分,连某报案称14时许在西泉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半挂车和摩托车相碰。2、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连某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3、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抓获经过,证实连某于2014年12月24日到该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4、淮南市公安局安成派出所证明,证实连某无违法犯罪前科。5、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单、临时通行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连某准驾车型为A2、肇事车辆情况、车辆投保情况、以及未查询到沈某丙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情况。6、蚌埠市蚌山区青年街道办事处证明,证实被害人沈某丙父母均已死亡,有两个子女。7、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死亡记录、蚌埠市殡仪馆遗体火化证,证实沈某丙2014年9月6日受伤入院治疗,9月7日死亡,遗体于9月16日火化。8、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14年9月6日在蚌埠市123医院依法提取了沈某丙、连某的血样。9、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连某补偿沈某丙继承人9万元整,沈某丙继承人对连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0、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沈某丙系因左肱骨、左小腿开放性骨折等多发性损伤死亡。11、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皖中司鉴(2014)毒检第245、247号酒精检测检验报告,证实连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0mg/100ml、沈某丙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33mg/100ml。12、安徽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实经凤阳飞天机动车安全监测有限公司检测,皖D×××××/皖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检测结果为不合格。13、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皖天正司鉴(2014)痕迹鉴字第548号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天正司鉴(2014)函第89号更正函,证实皖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D×××××挂)左侧防护栏与行驶中的皖C×××××号两轮燃油机车左侧前部发生刮擦碰撞可以成立、皖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D×××××挂)事发时(制动痕迹出现时)的速度约为84-88km/h、皖C×××××号两轮燃油机车属于机动车类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14、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滁公交认字(2014)第002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连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1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6、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6日14时许,连某驾驶皖D×××××(皖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凤淮路自东向西行驶到凤阳县西泉镇考城西边路段时,连某驾驶的车子因超车行驶在马路中间,路南侧靠路边来了一辆踏板式两轮摩托车,两车相距有二三十米远,突然对方摩托车向路中间行驶,连某带了一脚刹车,车子向前刹二三十米的样子停住了。其和连某下车,连某跑到伤者跟前,随后打了120和110,大约几分钟后警察就到现场了。连某驾驶车辆的左侧护栏挂碰到摩托车了。摩托车摔倒在南侧马路下边,人躺在摩托车北侧2米远的路上。17、证人沈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9月6号下午,李金芝打电话说其父亲骑两轮燃油助力车和大货车发生事故,现在在医院。他驾驶的助力车是他自己的,他的驾驶证好像过期了,车牌是皖C×××××,有临时通行证。事后其和姐姐沈燕与对方驾驶员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其不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了。18、证人沈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9月6日10时许,沈某丙驾驶一辆摩托车到其单位送请帖,中午两人在食堂吃饭,喝了半瓶茅台酒,沈某丙喝了有二两。吃过饭13点多,沈某丙骑摩托车走了。16时许沈某丙二女儿打电话说沈某丙发生交通事故了,在蚌埠123医院抢救,9月7号16时许,沈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了。19、被告人连某供述,供认2014年9月7日14时许,其驾驶皖D×××××/皖D×××××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凤淮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凤阳县西泉镇考城路段时,路北边有一个人骑自行车在其车前面,其就向路中间行驶,刚与前面的自行车并排时,对面行驶过来一辆摩托车对其车上撞,其踩刹车,半挂车车头已经过去了,摩托车撞到半挂车左侧护栏上摔了出去,其又往下踩了一下刹车,把车停住。其下车看见这个人左胳膊在流血就打120、110了。120来后其送这个人到蚌埠123医院抢救了。案发后其已经与对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了。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连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连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连某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连某系自首、民事部分调解、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连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洁人民陪审员 陈宗芹人民陪审员 陈少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学栓附适用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