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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宣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宣民初字第883号原告:张某某��男,齐河县人。被告:郭某某,女,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