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38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江法刑初字第003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樊长丽、代理检察员康钦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对黄某某撤回上诉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刑初字第003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小川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代理审判员 陈 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