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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向阳、滕成花与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阳,滕成花,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李向阳,工人。原告滕成花,工人。被告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不详,住所地盱眙县山水名都小区售楼部。法定代表人:江贤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向阳、滕成花与被告江苏欧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向阳、滕成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向阳、滕成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阳、滕成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16元,减半收取3458元,由原告李向阳、滕成花负担。审 判 员  刘宏杰人民陪审员  晏祥春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