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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二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鞍山世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世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二初字第1238号原告鞍山世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董明哲,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继伟,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徐雪峰,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世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达成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鞍山世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1元,减半收取2541元,由原告鞍山世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