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外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与徐州印尔印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徐州印尔印图文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外初字第21号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顺权。委托代理人:沈飞。被告:徐州印尔印图文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印尔印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1元减半收取120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吕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