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严友忠与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友忠,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597号申请执行人:严友忠,被执行人: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燕儿。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3597号严友忠诉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应归还严友忠10900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133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35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王 治 军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栋栋(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