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会与嘉兴市秀洲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嘉兴市秀洲区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民初字第50号原告:张会。委托代理人:沈健、张浩(实习)。被告:嘉兴市秀洲区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金华明。委托代理人:王建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会负担。审判员 诸葛剑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