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高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吉海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行执字第21号申请人高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张立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吉海,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计生行政征收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高行执审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7日以与被执行人刘吉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行执审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兴超审判员 张庚田审判员 刘 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卞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