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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4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马玉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马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56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人朱鹤新,行长。被执行人马玉华,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17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玉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马玉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马玉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玉华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树勇审 判 员  吕 祥代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