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他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仲兆莹与沂南县湖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兆莹,沂南县湖头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他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仲兆莹,居民。被执行人沂南县湖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沂南县湖头镇。法定代表人:刘长坤,镇长。申请执行人仲兆莹与被执行人沂南县湖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将该案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沂南县湖头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申报清单,限收到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沂南县湖头镇人民政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对被执行人沂南县湖头镇人民政府罚款三十万元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沂南县湖头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传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贵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