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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东峰与周立宏、淮安市申华能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峰,周立宏,淮安市申华能源有限公司,淮安中亿包装有限公司,冯桂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张东峰。被执行人周立宏。被执行人淮安市申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工业园区淮河路南侧4号。法定代表人周立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中亿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工业园区淮河路南侧、经二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杨继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桂业。张东峰与周立宏、淮安市申华能源有限公司、冯桂业、淮安中亿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浦商初字第01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周立宏、淮安市申华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东峰借款180万元、利息(包括逾期利息,自2013年10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到实际还款之日)及律师代理费用18980元、案件受理费28412元。冯桂业、淮安中亿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民事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档案查封淮安市申华能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H×××××的车辆,档案查封冯桂业名下车牌号为WP1AA2**、LZW6376C3、LZW6390B3的车辆,但目前未实际扣留车辆。经查,已诉前保全冯桂业名下位于淮安市××东路65号1幢301室的房地产(唯一住房,不宜处理)及淮安中亿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阴工业园区纬六路北侧、经二路西侧的土地【土地证号:淮Y国用(2008出)第01**号】。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的房地产及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商初字第01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姚向东审 判 员  刘卫花代理审判员  张细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