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新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蚌埠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姚步银,董事长。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五建公司)申请执行蚌埠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华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从被执行人华盛公司处执行的案款15460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五建公司,除上述款项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