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海荣与王红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海荣,王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90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荣。被执行人:王红兵。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红兵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海荣加工款人民币32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支付执行费38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红兵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红兵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