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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海荣与王红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海荣,王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90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荣。被执行人:王红兵。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红兵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海荣加工款人民币32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支付执行费38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红兵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红兵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