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蔡少环与杨郑昌因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少环,杨郑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4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少环,女,1951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李玲,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姗姗,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郑昌,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司机,住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曾伟,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少环,上诉人杨郑昌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少环于2015年7月14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蔡少环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杨郑昌的上诉,本院继续予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少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蔡少环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蔡少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雪霞审 判 员 石兴辉代理审判员 代 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路漫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