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711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