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肖诗主与丁朝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诗主,丁朝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58-1号申请执行人肖诗主。被执行人丁朝元。申请执行人肖诗主与被执行人丁朝元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姚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诗主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人民币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丁朝元名下的牌号为:鄂azv682号别克小型轿车,但未扣押到实物,经向金融、房产、等部门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7月1日本院作出(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58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丁朝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朝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查封的车辆因未扣押到实物,无法处置。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后,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姚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马菊琴应继续履行(2015)鄂黄陂姚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