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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区志勇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新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志勇,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新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477号原告区志勇,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杜新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满开,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新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新村。原告区志勇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新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区志勇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新村经济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区志勇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新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区志勇负担。审判员  严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玲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