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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执字第4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吴国磊、吴国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吴国磊,吴国宁,陈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40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东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国磊,农民。被执行人吴国宁,农民。被执行人陈祥军,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3)山商初字[北庄]第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国磊在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电力支行62×××65账户存款34900元至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