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洞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温州恒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恒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洞民初字第104号原告:温州恒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彩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政。被告:李丽萍。原告温州恒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恒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恒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诉讼原因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恒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州恒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文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