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一初字第0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626号原告:杨某,女,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张某,男,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余 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仕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