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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1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浦江宏泰工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浦江宏泰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103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法定代表人:何少峰。被执行人浦江宏泰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02月06日金华浦江法院(2015)金浦商特字第00030号裁定书,于2015年6月,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浦江宏泰工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浦江县特色工业园区21号的房地产【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浦国用(2003)第01-608号】。2015年6月8日,浦江诺艺工贸有限公司以玖佰肆拾万圆整(¥94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浦江宏泰工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浦江县特色工业园区21号的房地产【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浦国用(2003)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浦江诺艺工贸有限公司所有。浦江县特色工业园区21号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浦江诺艺工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永喜代理审判员  何俊达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严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