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采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志军与郝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军,郝广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采民初字第83号原告郭志军,男,1974年2月20日生。被告郝广玉,男,1972年10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军诉被告郝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监狱服刑,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郭志军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郭志军负担。审 判 长 赵卫青代理审判员 程晓东人民陪审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