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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采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志军与郝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军,郝广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采民初字第83号原告郭志军,男,1974年2月20日生。被告郝广玉,男,1972年10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军诉被告郝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监狱服刑,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郭志军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郭志军负担。审 判 长  赵卫青代理审判员  程晓东人民陪审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