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费民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米瑞鹏与李秀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瑞鹏,李秀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费民初字第2168号原告米瑞鹏,居民。被告李秀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米瑞鹏与被告李秀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米瑞鹏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秀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位于费县梁邱镇东村十字路口西南角的拐角楼16间,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秀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位于费县梁邱镇东村十字路口西南角的拐角楼16间(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修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