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苏瑞娟与付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苏某某。被告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太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藉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