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先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先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242号原告: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被告:刘先明,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先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先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80元,减半收取944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卢继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