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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3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790号因胡宗河与李天扬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胡宗河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胡宗河撤回起诉。审判员 福 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姝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