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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吴祚连与阮斌、枞阳县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祚连,阮斌,枞阳县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517号原告:吴祚连。委托代理人:杜建军,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斌。被告:枞阳县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负责人:詹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负责人:吴义和。本院受理原告吴祚连诉被告阮斌、枞阳县可邦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权纠纷一案,原告吴祚连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吴祚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祚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祚连负担(免缴)。审判员  李元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秋越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