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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武汉楚天威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云梦县公路管理局与云梦县公路管理局、云梦县梦泽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楚天威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云梦县公路管理局,云梦县梦泽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缮印份院 长     庭 长     承办人庭 长 审核签名承办人复核签名书记员 校对签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武汉楚天威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仁和路204号和平汽车城。法定代表人:李舒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杰,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云梦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云梦县珍珠坡路43号。法定代表人:张颖。被告:云梦县梦泽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县河。法定代表人:赵智敏。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楚天威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梦县公路管理局、被告云梦县梦泽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武汉楚天威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梦县公路管理局、云梦县梦泽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楚天威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楚天威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胡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吴兆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