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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铅民一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铅民一初字第439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詹田均,铅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沈某甲,农民。原告黄某与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旭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詹田均,被告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到铅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沈某乙。由于原告二婚,与被告系他人介绍,长辈包办,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也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而且没有共同语言。被告沈某甲经常沉迷于赌博,不顾家庭。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沈某甲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生育女儿,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会发生争执,但是没有到离婚地步,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沈某甲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到于铅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沈某乙。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家庭琐事沟通不当,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育有一女儿,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由于沟通不当,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只要双方认真理性反省、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林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