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县法松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黄尚锋与丘星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尚锋,丘星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县法松民初字第29号原告黄尚锋,男,1983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蕉岭县。被告丘星文,男,1940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委托代理人:丘富强、丘国强,系丘星文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尚锋诉被告丘星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尚锋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尚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黄尚锋负担。审 判 长 丘颖青审 判 员 余 彪人民陪审员 徐大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亮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