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晏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育费纠纷吗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民初字第222号原告:刘某甲,男,住齐河县。监护人:张某某,男,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申长城,齐河县齐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女,住禹城市。委托代理人:李建美,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雅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雅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刘雅豪负担审 判 长 钟同岭人民陪审员 梁 浩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