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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晏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育费纠纷吗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民初字第222号原告:刘某甲,男,住齐河县。监护人:张某某,男,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申长城,齐河县齐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女,住禹城市。委托代理人:李建美,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雅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雅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刘雅豪负担审 判 长  钟同岭人民陪审员  梁 浩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