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同利公司诉深圳市祥特公司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同利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祥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同利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平安,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祥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科。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92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70000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4年7月4日计至2015年5月12日);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受理费853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4元。但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祥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83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