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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尹凤山诉被告韩超、被告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凤山,韩超,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131号原告尹凤山,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超,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被告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永强。原告尹凤山诉被告韩超、被告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尹凤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超、被告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凤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凤山撤回对被告韩超、被告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尹凤山负担。审判员  韩凤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姬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