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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吴民诉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州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吴民诉保字第0015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前委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吴振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徐州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工业园区巴黎路。法定代表人李洁,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徐州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2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人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2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徐州市贾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徐州市贾汪区阳光世纪苑南侧担保土地使用权【地号为05-002-011-0021,面积为6689平方米,权属证号为贾国土资国用(2012)第01716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贺夫建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成功 来源:百度搜索“”